2018乡镇公务员农村专业知识:家庭承包方式(3)
来源:中公教育大学生村官考试网 2018-03-30 11:23:45
(六)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1.承包经营权的收回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但如果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2.承包经营权的调整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如果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出现,需要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进行适当调整的,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3.妇女的承包经营权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4.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七)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1.流转原则
(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2.流转方式
(1)转包
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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