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国际法之联合国大会
来源:中公教育大学生村官考试网 2016-04-18 14:02:15
【导语】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乡镇公务员考试。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资料《国际法之联合国大会》。
大会由全体会员国组成,具有广泛的职权,可以讨论宪章范围内或联合国任何机关的任何问题,但安理会正在审议的除外。除特别会议和特别紧急会议外,大会从每年9月的第三个星期二到12月25日举行一届为期3个月的常会。
大会不是一个立法机关,而主要是一个审议和建议机关。大会和安理会在联合国系统中处于中心位置。大会下设政治与安全、经济与财政、社会人道与文化、非殖民化、行政与预算、法律以及特别政治等7个主要委员会;还有总务、全权证书2个程序委员会,以及若干特别委员会。2006年3月1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设立了人权理事会,作为大会的附属机构(见后面“国际人权法”二节)。
大会表决实行会员国一国一票制。对于一般问题的决议采取简单多数通过;对于重要问题决议采取2/3多数通过。实践中也常常采取协商一致方法通过决议。上述重要问题包括: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相关的建议,安全理事会、经社理事会和托管理事会中需经选举的理事国的选举;新会员国接纳;会员国权利中止或开除会籍;实施托管的问题;联合国预算及会员国应缴费用的分摊等。
根据宪章,大会对于联合国组织内部事务通过的决议对于会员国具有拘束力;对于其他一般事项作出的决议属于建议性质,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责任编辑:二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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