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备考: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梳理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2020-02-21 09: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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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之《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梳理》,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乡镇公务员考试。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民法领域的基础,因此本部分将对其内容进行梳理,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根据法律效力的不同,分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民法总则》第143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能力范围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民法总则》第145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无权代理行为
根据《民法总则》第171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三、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重大误解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欺诈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胁迫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四)显示公平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四、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无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四)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五)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例题】杨某16周岁,为一高中生,酷爱发明。经不懈努力,杨某发明了一款捕鼠神器,效果良好,已申请了专利权。某公司投资人柳某得知后找到杨某,并与杨某达成转让该项专利的协议。则该转让协议的效力( )。
A.有效
B.效力待定
C.无效
D.可撤销
【答案】B。解析:杨某16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转让专利的行为超越了其能力范围,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故本题答案为B。
【例题】甲出版社误将乙校的订货单当成丙校的订货单,将货物发给了丙校。甲的这一行为属于( )
A.有效
B.效力待定
C.可撤销
D.无效
【答案】C。解析: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甲出版社误将乙校的订货单当成丙校的订货单,将货物发给了丙校属于重大误解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故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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