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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备考: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2020-01-20 10:34:52

【导语】2020年乡镇公务员考试已经开始进入备考期,公共基础知识多而杂的知识点让很多考生很盲然;因此,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特意为大家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备考资料,请广大考生关注乡镇公务员考试网,及时查看乡镇公务员备考资料,包括备考指导考试题库等信息。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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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之《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乡镇公务员考试。

无论是在事业单位或乡镇公务员的考试中,“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是民法中的一个高频考点。涉及到考察考试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首先,两者关系的比较。考察它们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其次,原文考察。让我们判断行为人何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再者,案例考察。判断行为人行为的效力(有效、无效或效力待定)。

考点一:民事权利能力

所谓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例题】陈某死亡时,遗产由其母甲、其妻乙和两个孩子丙、丁继承,当时乙已经怀孕,为胎儿保留份额8000元。胎儿出生10小时后死亡,这8000元应:

A.由甲继承 B.由乙继承

C.由丙、丁继承 D.由甲、乙、丙、丁继承

【答案】B。解析: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顺序是: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一顺序有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但是应当为婴儿保留份额。本题中婴儿的保留份额在婴儿出生时便属于婴儿所有,婴儿死亡后按照《继承法》,8000元应当由他的母亲乙继承,其他人不参与继承。故本题答案选B。

考点二: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以自然人的年龄与精神状态为标准,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三类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从事:(1)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2)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可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均须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例题】九岁的欣欣是一位家喻户晓的小童星。曾参演了许多电影电视剧,还出版过画册,个人收入颇丰,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欣欣:

A.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D.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案】B。解析:《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其智商有多高,都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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