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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备考:《民法》关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2019-12-27 09:35:44

【导语】2020年乡镇公务员考试已经开始进入备考期,公共基础知识多而杂的知识点让很多考生很盲然;因此,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特意为大家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备考资料,请广大考生关注乡镇公务员考试网,及时查看乡镇公务员备考资料,包括备考指导考试题库等信息。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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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之《《民法》关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乡镇公务员考试。

《民法》是一部和生活十分贴切的法律,所以很多知识点都是偏向理解性的,这一块知识点考察题型主要是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题目难度适中。

一、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的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起止时间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时间是高频考点,需要各位童鞋们准确记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这一知识点主要是单选和判断题的考察,各位童鞋准确记忆即可。那么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什么为准呢?根据《民法总则》第十五条的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为准,如果没有出生证明和死亡证明,那就以户籍证明为准,如果户籍证明也没有那就以其他证据为准。所以关于这一知识点,需要各位童鞋准确记忆。

三、关于胎儿的规定

根据《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视为自始不存在。也就是说胎儿本身是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但是涉及到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才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关于胎儿的规定,在咱们考试中一般是结合民法继承的知识点考察的,偏向理解性,以单选题考察为主,难度适中。

以上就是咱们《民法总则》里关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相关知识点的学习,这一模块比较简单,希望各位童鞋们能准确记忆。

【例题】(单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时

A. 出生

B. 十六周岁

C. 十八周岁

D. 八周岁

【答案】A。解析: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的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这种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

【例题】(单选)甲不幸出车祸身亡,留下个人遗产十二万元,其妻乙怀有身孕,甲还有父亲丙和哥哥丁,下列关于继承甲遗产的说法正确的是()

A. 乙丙一人分得六万元

B. 乙丙丁三人均分,每人四万元

C. 乙丙及乙肚子里的胎儿均分,每人四万元

D. 全部由乙继承

【答案】C。解析:根据《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视为自始不存在。本题中甲去世时乙怀有身孕,涉及遗产继承时应给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部分,所以胎儿可以继承甲的遗产。根据《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人的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第一顺序不管第二顺序,本题中甲的哥哥丁没有继承的资格,只有乙丙和乙肚子里的胎儿可以继承遗产,而同一顺序人继承遗产一般是均分,故由乙丙及乙肚子里的胎儿均分,每人四万元,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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