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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备考:从“薅羊毛”事件看重大误解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2019-12-23 09:3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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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B站UP主组织网络大军“薅羊毛”,导致网店关门的事件引爆网络。一家名为“果小云旗舰店”的网络店铺因为误将28.8元4500g的水果误标为28.8元4500斤,这个错误在B站的宣传下导致短时间内该商品被下单3万余单,涉及损失700余万元,而网店也因赔光保证金停止经营。

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上分析,因“薅羊毛”导致纠纷后应当如何解决?本案中“薅羊毛”达成的合同虽成立,但综合实际情况是基于重大误解的,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事件中商家并非有意设置促销信息,而是误将4500g写为4500斤,这就构成了与普通“薅羊毛”的重大区别,属于重大误解。

一、概念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重大误解的表现形式

(一)对合同的性质发生误解。

例如误将买卖作为赠与或将赠与作为买卖,将补偿贸易或者来件装配误认为涉外货物买卖,将借贷合同误认为借用合同等。

(二)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

例如误将铜戒指当成金戒指出售,复制品当作真迹出售或购买,误将钻石当作普通石头出售,则可以认为构成重大误解。但是对质量本身没有发生误解,而只是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产生了误解的,不应该当作重大误解处理。

(三)对对方当事人发生误解。

在承揽、委托、演出、约稿等合同中都十分注重相对人的技能、信用、资历、身份等情况下,如果对对方发生误解,则应构成重大误解。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因为加工承揽合同往往要求特定的人以其技术、能力从事加工承揽工作,如果将甲公司误认为乙公司而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时,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四)对标的物品种、规格的误解,特别是对同类物品不同品种、规格的误解。

例如误将茅台酒当作二锅头购买,这实际上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即标的本身发生了误解,应属于重大误解。

(五)对价款或者报酬的误解。例如误将4500g写为4500斤,误将仅值100元的标的物当作1000元的商品。

三、例题展示:

下列哪一情形构成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

A.甲立下遗嘱,误将乙的字画分配给继承人

B.甲装修房屋,误以为乙的地砖为自家所有,并予以使用

C.甲入住乙宾馆,误以为乙宾馆提供的茶叶是无偿的,并予以使用

D.甲要购买电动车,误以为精神病人乙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与之签订买卖合同

【答案】C。解析:对于重大误解的客体,《民通意见》第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因为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选项A错误。误解不适用于无权处分行为。选项B错误。并非任何“误”都属于民法上的“误解”。重大误解适用于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甲的行为系事实行为,构成添附。选项C正确。甲的“误解”系对法律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选项D错误。“误解”的内容不包括对行为人行为能力的认识。故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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