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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假释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2019-12-16 10:18:28

【导语】2020年乡镇公务员考试已经开始进入备考期,公共基础知识多而杂的知识点让很多考生很盲然;因此,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特意为大家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备考资料,请广大考生关注乡镇公务员考试网,及时查看乡镇公务员备考资料,包括备考指导考试题库等信息。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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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之《假释》,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乡镇公务员考试。

在公职类考试中,刑法一直是常考点,今天我们就来学习一下刑罚具体运用中一个知识点—假释。对于假释,我们首先要了解它的概念是什么,其次,在什么情况可以适用假释,所以接下来我们围绕着假释的主要知识点来学习一下假释的内容。

一、假释的适用条件

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二、假释的考验期限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三、假释考验

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四、假释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又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五、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

1、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2、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例题分析:

1.2019年,涉嫌制造多起爆炸案的林某接受审判,被处以无期徒刑,根据刑法规定,李某不得:

A.保外就医 B.假释

C.减刑 D.以上均不正确

1.【答案】B。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故本题答案为B。

2. ________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

A.缓刑 B.减刑 C.假释 D.管制

2.【答案】C。解析:《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故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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