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备考:与“打赏”行为相关的民事知识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2019-12-05 09: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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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们信息时代的发展,互联网相关服务形式让人眼花缭乱,各种类型APP层出不穷,而其中最为火爆,内容最为新颖的则当属直播平台,据统计,现在国内使用各直播软件的用户已达到4.25亿人,预计在2019年末可以达到5亿人以上,如此庞大的市场,无疑带给我们经济效益,也会解决相当一部分青年人的就业生计问题,然而我们见到的问题更是不胜枚举,比如国内的直播平台软件一般都自带美颜滤镜功能,产生一大波我们所谓的网红主播,其中有一位主播在进行网上直播时使用超强滤镜,吸引了很多粉丝,同时也在其他网络社交平台上公开了多张私人照片,照片中也是身材颜值爆表、在每天直播期间,都会获得粉丝们的高额打赏。在一次直播中,该主播使用的滤镜软件出现了问题,没有滤镜的真实容貌仅是平平的中年妇女形象,与滤镜下竟然完全没有相似的地方,粉丝们大感上当,然而感情受伤的同时,其中甚至有为主播巨额打赏的粉丝,现在主张要回之前打赏的数十万元,此事也引起大家热议,那么关于我们“打赏”给滤镜下的这位主播的礼物是否能够主张要回呢,下面我们一起从民法角度来分析:
首先,我们要确认在此案例中,法律主体有某粉丝,主播和直播平台三方;其次,这里面包含的法律关系有平台与主播、粉丝与直播平台、主播与粉丝平台三方;最后我们逐一来分析在这之内的各个关系。
第一,主播与平台之间,主播制作的视频发布在平台上,同时按照一定规则可以从平台提取现金金额到自己的账户中,可以认为主播与平台之间存在权利与义务的服务合同关系。
第二,粉丝与平台之间,平台为用户提供各类视频浏览,用户出于自己的意愿在平台上购买虚拟的礼物,实际财产转移支付给了平台方,再将礼物赠与给平台,可以认为粉丝与平台之间存在买卖合同与赠与合同关系。
第三,粉丝与主播之间,我们分两种情况分析,其一是粉丝在观看直播时所刷的礼物,根据直播平台新用户注册协议4.1.8条用户使用直播平台网站所获得的关注、订阅、虚拟礼物及奖励等,用户不享有所有权,用户需按规则使用,所以我们要明确这些虚拟的礼物交付给了平台方而并不是主播个人,主播是之后按照一定规则提取平台记录的礼物对应的实际货币,在这里的关键是粉丝并没有直接转账给主播,这样我们可以认为粉丝与主播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法律关系。其二是粉丝如果在直播平台以外与主播联系,给主播送实际的礼物,转账等,那么我们都可以认为是一种赠与合同了。
综上所述,如果粉丝向主播主张收回在直播平台上的“礼物”实际上是很难成功的,若主张向平台要回,则要看平台主观是监管不当亦或是为了礼物的有意“欺诈”再做下一步行动,以上则是我们对“打赏”行为的相关法律知识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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