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招聘

当前位置:乡镇公务员 > 备考指导 > 公共基础知识 >

2020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小恶魔”游荡人间之法律责任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2019-12-04 10:03:48

编辑推荐乡镇学习交流群:687076118

编辑推荐乡镇公务员微信公众号:offcnxz

编辑推荐全国乡镇公务员考试课程


【导语】2020年乡镇公务员考试已经开始进入备考期,公共基础知识多而杂的知识点让很多考生很盲然;因此,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特意为大家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备考资料,请广大考生关注乡镇公务员考试网,及时查看乡镇公务员备考资料,包括备考指导考试题库等信息。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之《“小恶魔”游荡人间之法律责任》,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乡镇公务员考试。

2019年10月20日,大连市沙河口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上小学五年级的10岁女孩身中7刀倒在血泊中,而向她残忍举刀的男子仅13岁。此案件在引起公安机关高度重视的同时也引起社会民众的痛心与惶恐,那么对于13岁孩子的故意杀人案应如何追究法律责任,接下来我们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有关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规定。

一、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根据上述法条不难看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均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在本案中,13岁的男孩持刀残忍杀害女孩的故意杀人行为不会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对其判处刑罚追究刑事责任,更无父母代替承担刑罚的可能,最多责令父母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政府收容教养。

二、民事责任

男孩故意杀人行为直接剥夺女孩生命权,所以也构成了民事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根据年龄划分,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13岁的男孩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侵权行为,监护人应承担民事赔偿。

三、考题

1、下列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是( )

A、12岁的小红盗窃同桌价值5000元的手表一块

B、15岁的小明在和仇人争吵中,持刀将仇人砍成轻伤

C、17岁的小军骑车抢夺路人价值2万元的名牌包

D、13岁的小云与老乡共同参与一起重大的拐卖儿童案

【答案】C。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A选项小红12岁,D选项小云13岁,均不满十四周岁,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不当选。B选项小明15岁,仅针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负刑事责任,不包含选项所述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因此不承担刑事责任。而C选项小军17岁,已满十六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包含选项所述抢夺罪。故本题答案为C。

相关推荐2020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备考:隐匿于“江湖”中的辩证法

更多考试信息请查看乡镇公务员考试网,了解乡镇公务员考试公告乡镇公务员报考指导乡镇公务员考试新闻

版权声明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原文地址。

(责任编辑:cy47389)

关键词阅读:

乡镇公务员公基备考 公共基础知识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试题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

———— 课程专区 ————

  • 乡镇公务员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 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手机端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