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夫妻财产制度和继承的考点解析及解题思路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2019-09-29 1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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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一直是考试中考察概率较高的一个考点,也时常和继承法的内容结合在一起出案例题,而题干中往往会出现很多的人物关系,这就需要大家在做题时不仅要熟知核心考点,还要思路清晰地梳理出人物框架图,严格根据题干要求作答便能保证正确率。今天我们就把夫妻的财产制度和继承的相关常考点给大家梳理一下,再用一个例题教给大家如何解答此类问题。
一、夫妻财产制度考点梳理
夫妻财产制度经常会在选择题中考察大家,题干通常是让我们区分哪些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哪些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根据法条规定,我们可知: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属于夫妻一方特有的财产有: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对于上述的夫妻财产的划分,大家需要进行记忆,只有把具体的知识点记住了才能在案例里熟悉运用。
二、继承考点梳理
我国继承法规定了两种继承方式,一种是遗嘱继承,一种是法定继承,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遗嘱合法有效,则按遗嘱继承,否则按法定继承来办。
我们先说遗嘱继承。遗嘱继承在我国主要有五种形式,分别是: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关于这五种遗嘱,强调三个常考点:一是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是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二是口头遗嘱是在危急情况下所立,如果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可以采取其他方式立遗嘱的则口头遗嘱无效;三是录音、口头、代书这三种遗嘱在立的时候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如果没有遗嘱,则按法定继承来办。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即私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生前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照顾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强调第一顺位排斥第二顺位,也就是说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并且同一顺位地位平等,也就是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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