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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共犯的认定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2019-09-25 10:4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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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2019年乡镇公务员考试已经陆续开始,公共基础知识多而杂的知识点让很多考生很盲然;因此,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特意为大家提供公共基础知识,请广大考生关注乡镇公务员考试网,及时查看乡镇公务员备考资料,包括备考指导考试题库等信息。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之《共犯的认定》,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乡镇公务员考试。

共同犯罪是一个常考点,共同犯罪的判断是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很可能出错的知识点,基于此,此篇文章主要介绍共犯认定。

法律规定,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句话体现出来要构成共同犯罪必须要有三个条件:一是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传统刑法理论的观点)的自然人或单位。例如甲13周岁,乙20周岁,共同实施抢劫行为,中国传统刑法理论认为不构成共同犯罪,只乙单独构成抢劫罪。二是二人以上必须具有共同故意犯罪。例如甲以强奸故意对丙实施暴力,乙以伤害故意对丙实施暴力,则不构成共同犯罪,甲单独构成强奸罪,乙单独构成故意伤害罪。三是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要求各个共同犯罪人都为了达到同一犯罪目的,而实施了相互配合的行为,一旦发生了危害结果,各个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都与犯罪结果的发生有因果关系。

但是有一些行为并不构成共同犯罪。例如:

1. 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是共同犯罪。例如甲和乙共同入室盗窃,甲在盗窃过程中还强奸了熟睡的房屋女主人,而乙并不知晓,那么甲和乙对于盗窃行为构成共同犯罪,但甲的强奸行为只甲单独构成强奸罪,乙对此不承担法律责任。

2. 片面共犯不构成共同犯罪。片面共犯是指主观上没有相互沟通,故意帮助他人,而他人并不知道有人帮助他。例如甲实施入室盗窃行为,乙看到之后,默默地为甲望风,在女主人回家之时阻止了女主人进入房屋,这就属于片面共犯,甲和乙并不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3. 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如甲自己盗窃得玛莎拉蒂车一部,告诉乙此车系盗窃所得,让乙帮助销赃,乙于是帮甲完成了销赃。那么对于盗窃行为来说,是甲一人实施,所以甲单独构成盗窃罪,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对甲无期待可能性,甲不构成此罪,乙明知是赃物而去销赃的,单独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4. 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甲撬门进入一户人家实施盗窃,盗窃过程中,乙破窗而入,也欲实施盗窃,二人四目相对,之后各自偷各自的,盗窃数额较大财物之后相继离开。我们认为甲和乙之时同时实施盗窃行为而已,并不具有主观上的意思联络,故并不构成共同犯罪,甲和乙单独构成盗窃罪。

以上就是共同犯罪的认定,希望中公教育专家的文章能够帮助到考生完整掌握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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