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无因管理的习题讲解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李旋 2023-04-14 15:4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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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镇公务员考试中,法律知识是一个必考查的科目,其中主要考查法理、宪法、刑法、行政法、民法等。其中民法中的无因管理作为引起债的原因之一,是一个较为常见的考点。首先,中公教育先帮助大家回顾一下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法律效果:
1.概念: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他人管理的人,为本人。
2.法律效果:
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对于无因管理,根据中公教育对于考试的了解,常见的考查形式一般是通过案例进行理论性考查:题干中描述一个案例,让考生判断题干中的民事行为是否属于无因管理。根据以上考试形式,一起来做一下相应的练习题,增加对无因管理的理解。
【试题练习】1.(单选)刚上幼儿园的甲将自己的智能手表丢向路边,被乙拾得。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丧失手表所有权 B.乙依先占取得手表所有权
C.乙应该将手表返还权利人 D.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中公答案】C。解析:刚上幼儿园的甲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甲抛弃手表的行为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其所有权并未丧失,乙不能取得手表所有权,乙应该将手表返还权利人。C选项正确,A、B选项错误。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乙的行为不属于无因管理。故本题答案为C。
【试题练习】2.(单选)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下列选项中,应当被认定为无因管理情形的是:
A.甲义务打扫单位的公共卫生
B.乙为摔倒的路人打车并自己付费将其送往医院
C.丙帮助其朋友要回其赌资
D.丁无偿帮其朋友照看孩子
【中公答案】B。解析:为他人管理事务,是构成无因管理的客观要件。不论是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都必须是能够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有两方面的涵义:一方面是指被管理的事务必须有确定的主体,如果是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如甲打扫单位公共卫生,则不构成无因管理;另一方面是指被管理的事务本身具有一定的经济内容,能够产生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管理人在管理事务时既不耗费一定资财,也不获得一定的收益,例如丁为朋友照看孩子,这也不构成无因管理。同时,管理事务的行为还必须是以作为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合法行为。如果管理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如丙帮朋友要回赌资。选项中,只有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故本题答案为B。
【试题练习】3.(单选)下列情形中,甲乙之间构成无因管理之债的是:
A.甲的狗咬伤丙,乙误以为是自己养的狗,向丙赔偿了全部损失
B.甲在家门口扫地,顺便帮邻居乙的家门口清扫干净
C.甲晕倒后,路过的乙送甲住院治疗并垫付2000元,甲因重病不治身亡
D.甲收藏的家具陈旧,新来的邻居乙为加强与甲的关系,在甲上班之际,请人重新刷漆并支付500元
【中公答案】C。解析: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事实将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引起债的关系,本人负有偿付费用并赔偿管理人损失的债务。A选项中乙误以为是自己的狗,没有为甲管理的意思,不构成无因管理。B项是生活中常见的互助行为,并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不构成无因管理。D项中乙的行为不是必要的,是强迫得利,不构成无因管理之债。故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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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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