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民法常识知识点——善意取得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顾胜男 2023-03-30 17:3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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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典》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人格、婚姻家庭、继承和侵权责任等七编。民法在乡镇公务员考试当中主要是以案例的方式出题,所以对于民法的内容要理解为主,记忆为辅。今天我们一块来看一下物权编中的一个重要知识点——善意取得。
就应试而言,我们首先得知道善意取得这个知识点怎么考?主要有两种考查方式:第一种直接考查,问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是什么?这种出题方式有,但比较少。更多的是第二种间接考察,以案例的方式进行考察,给一段话,一段材料,问是否构成善意取得?所以这个考点要多加理解,那我们具体来看一下此知识点:
1.善意取得概念
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2.善意取得构成要件
(1)出让人无权处分。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擅自处分他人财产。
例:甲把自己的相机借给了乙,乙把相机以合理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并且交付。乙就是无权处分。
(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善意的就是不知情的,受让人不知道出让人没有处分权。
(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要求出让人以合理价格把动产或不动产处分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对价才能善意取得动产或不动产,所以若出让人赠与给受让人动产或不动产是不构成善意取得。
(4)应当登记的已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交付。
3.善意取得法律后果
原所有人无权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善意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例:甲把自己的相机借给了乙,乙把相机以合理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并且交付。在此案例中,丙善意取得相机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甲无权请求善意第三人丙返还原物,原所有权人甲有权向无处分权人乙请求赔偿损失。
4.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
遗失物、盗赃物、埋藏物、货币或无记名有价证券、禁止流通物等。
例:甲丢了相机,相机被乙捡到。乙把相机以合理的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并且交付。在此案例中,丙不能善意取得相机的所有权。因为相机是遗失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注意: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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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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