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之剥夺政治权利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于越 2023-03-15 14: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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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镇公务员备考过程中,法律作为公基三大巨头之一,其占比不可小觑。从历年的乡镇公务员考试情况来看,刑法的剥夺政治权利是一个常规高频考点。既可以直接考查知识点的记忆,也可以间接通过案例来考查,难度不大,考频较高,需要大家重点掌握。接下来和大家分享一下剥夺政治权利这个重要知识点。
一、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行为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属于刑法的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下列四项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乡镇公务员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需要各位考生注意第三项和第四项的区分,第四项仅限于领导职务。给大家提供一个口诀:两选六自由,公仆国有头。
【试题练习】(多选)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的( )。
A.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乡镇公务员和人民团体职务的权利
C.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自由的权利
D.担任国家级机关职务的权利
【中公答案】AD。解析:根据《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下列四项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乡镇公务员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因此,A、D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应当为领导职务,而非所有职务。C选项错误,政治自由不包括罢工自由。
三、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注意《刑法》第57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四、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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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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