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公务员行测常识大全:常识40000问(二百零五)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2020-09-08 09:20:35
20501、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20502、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20503、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20504、规章通常称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或某一类人的一般性规定,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20505、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0506、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20507、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20508、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优先适用效力,经济特区法规的优先适用效力。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20509、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20510、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原则: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20511、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所谓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现法律的活动。所谓司法,也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好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20512、法律适用的要求:(1)准确,指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准确;(2)合法,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要合乎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办案;(3)及时,指司法机关办案时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还必须做到遵守时限。
20513、法律适用的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20514、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0515、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以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的社会关系。它不属于物质关系,而是一种思想关系。
20516、法律关系的构成
20517、法律关系的主体: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
20518、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结果;精神产品;人身。
20519、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0520、违法行为: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有过错的行为。
20521、法的构成:违法主体,违法客体,违法的主观要件,违法的客观要件。
20522、违法的分类: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违宪行为。
20523、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所产生的由相关主体所应承担的具有法定强制性的不利后果。
20524、与政治责任、道义责任等其他社会责任相比,法律责任有如下特点:第一,法律责任是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约定义务以及正确行使权力、权利的义务;第二,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该责任或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以直接强制手段实施;或由当事人协商主动承担,但以国家强制力作为潜在的保证。
20525、法律制裁是指由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法律制裁主要有以下几种: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
20526、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导。法律监督的基本构成要素一般包括三个方面,即法律监督的主体、法律监督的客体和法律监督的内容。法律监督的主体主要可以概括为三类: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法律监督的客体是立法、司法和执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进行的公务活动。通过法律监督促使被监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正确行使权力。
20527、国家机关的监督,是国家机关为保障法律的切实实施所进行的监督。具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20528、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在我国就是指人民代表大会所进行的监督。
20529、行政机关的监督,又称行政监督,是指国家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存在的法律监督,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机关的法律监督。
20530、司法机关的监督,是我国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体包括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两种。
20531、社会的监督:指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
20532、法与经济的联系是最根本的联系。
20533、经济基础决定法的性质,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决定着法的发展变化;法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20534、生产力发展的水平直接影响法的发展水平。
20535、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引导作用;促进作用;保障作用;制约作用。
20536、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中的作用: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20537、法受政治的制约。体现在: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变化;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变化。法又服务于政治。
20538、法与政策的关系:党的政策是法律的依据和指导,法律是政策的规范化、法律化,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工具。
20539、法的效力是指法具体生效的范围,及法在适用对象、时间和空间三方面的效力范围。
20540、法的对象效力:第一,中国公民、法人好其他组织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在国外仍受中国法的保护并履行中国法定义务,同时也遵守所在国的法。第二,我国法律对外国的适用包括两种情况:(1)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除享有外交特权好豁免权或法有另外规定者外,一律适用我国法律;(2)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或中国公民、法人犯罪,按中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中国刑法规定,但按犯罪地的法不受处罚的除外。
20541、法的空间效力:(1)有的法在全国范围有效;(2)有的法在一定区域内有效;(3)有的法具有域外效力。
20542、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的效力的起止时限以及对其实施前的行为有无溯及力。法开始生效的时间:一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生效。法终止生效的时间:一是以新法取代旧法,使旧法终止生效;二是有些法完成了历史任务而自然失效;三是发布特别决议、命令宣布废止某项法;四是法本身规定了终止生效的日期。
20543、法的溯及力,指新法颁布后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可加以适用的效力。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20544、法的作用泛指法对人们的行为及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
20545、法的规范作用:作为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20546、法的告示作用:法律代表国家关于人们应当如何行为的意见和态度。
20547、法的指引作用:法是通过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的。
20548、法的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好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
20549、法的预测作用:根据法律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
20550、强制作用:在于制裁违法行为。
(责任编辑:杨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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