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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四川乡镇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模拟卷一答案与解析(4)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2020-06-02 18:49:23

二、单项选择题

31.【答案】B。解析:《宪法》第34、35条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结社自由。受教育权是公民的文化教育权利,故本题答案选B。

32.【答案】C。解析:《宪法》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故本题答案选C。

33.【答案】B。解析: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如下规定:(1)不满14周岁的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即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任何行为,都不构成犯罪。(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3)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4)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本题答案选择B。

34.【答案】B。解析: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题目中,乙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并且属于无过当防卫,答案为B项。

35.【答案】D。解析:《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题中,小偷在准备行窃的当天发现红外线装置,于是主动放弃,符合犯罪中止。故本题答案选D。

(责任编辑:杨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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