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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肖像权(一)

来源:中公教育大学生村官考试网      2016-04-20 11: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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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乡镇公务员考试。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资料《民法之肖像权(一)》。

肖像权,是指公民通过各种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而享有的专有权。肖像作为公民的形象标志,与姓名一样是标明特定自然人的符号,反映特定自然人的形象特征,直接关系到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与社会评价,与自然人的人格不可分离。因此,公民有权决定是否在艺术作品中再现其形象,是否同意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使用其肖像。肖像权的内容有:

1.形象再现权,即公民享有通过造型艺术或其他形式来再现自己形象的专有权,通常表现为肖像的决定权和实施权。公民有权自己拥有其肖像,排除他人未经同意制作、取得其肖像,并有禁止他人侮辱、毁损其形象的权利。

2.肖像使用权,即公民有权决定是否允许将其肖像进行展出、传播、复制、用作商标或进行广告宣传。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在纸张、书籍、报刊、网络等载体中使用其肖像。

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因此,对公民肖像权的侵犯需具备两个构成要件:其一,使用公民肖像未经其同意。其二,以营利为目的进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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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二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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