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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宪法之监督权概述

来源:中公教育大学生村官考试网      2016-04-15 16:0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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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乡镇公务员考试。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资料《宪法之监督权概述》。

所谓监督权,是指宪法赋予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的权利,其内容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和申诉权。宪法第 41 条第 1 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公民行使监督权的界限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了保障公民监督权的有效行使,宪法第 41 条第 2 款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同时,我国刑法和其他法律也都规定了对公民监督权行使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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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二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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