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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宪法之文化教育权利

来源:中公教育大学生村官考试网      2016-04-14 11:4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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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乡镇公务员考试。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资料《宪法之文化教育权利》。

1.受教育的权利

宪法第 46 条第 1 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是指公民有在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各类学校和机构中学习文化科学知识的权利,有在一定条件下依法接受各种形式的教育的义务。其基本内容包括:学龄前儿童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适龄儿童有接受初等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有接受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成年人有接受成人教育的权利;公民有从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接受教育的机会;就业前的公民有接受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的权利和义务。

2.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宪法第 47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科学研究自由,是指我国公民在从事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研究时,有选择科学研究课题、研究和探索问题、交流学术思想、发表个人学术见解的自由。为了保障公民上述自由权利的实现,宪法第 47 条规定:“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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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二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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