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国际法之领土主权及限制
来源:中公教育大学生村官考试网 2016-04-13 14:10:56
【导语】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乡镇公务员考试。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资料《国际法之领土主权及限制》。
1.领土主权的概念
领土作为国家构成的要素之一,是国家和人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一国主权行使的空间和对象。国家的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体现和主要内容,是指国家对领土的最高的排他的权利。包括两方面内容:(1)对领土的所有权或领有权。国家对其领土享有拥有、使用和处分的最高权。(2)国家享有排他的领土管辖权。指国家对在领土范围内的人、物及事件行使属地管辖权。
相互尊重主权及领土完整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一方面表明领土主权不可侵犯,另一方面表明一国领土主权的行使不能损害别国的领土主权。国家在行使领土主权时,应遵守有关国际法规则或条约义务的规定。这一点在国家利用边境领土以及某些特定水域上尤为重要。
2.领土主权的限制
国家对其领土具有排他的领土主权,但是国家间可以通过国际法或国际条约对领土主权加以若干限制。领土主权的限制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适用于一切国家或者大多数国家的一般性限制。这种限制是各国相互尊重主权的要求或旨在相互和平合作而自愿承担的。如国家在其领土上行使主权时,不得损害邻国的利益;外国商船享有无害通过一国领海的权利;外交官在接受国内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等等。另一种是适用于特定国家的根据条约产生的对其领土主权施加的特殊限制,传统国际法中,属于此类特殊限制的形式主要有共管、租借、国际地役和势力范围四种形式。上述对领土主权的限制是否合法,取决于其据以产生的条约是否合法。
(责任编辑:二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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