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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四川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劳动法之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之用人单位

来源:中公教育大学生村官考试网      2016-04-06 15: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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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乡镇公务员考试。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资料《劳动法之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之用人单位》。

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用人单位,应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即同时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用人权利能力是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的用人权利和承担用人义务的资格或能力;用人行为能力是指用人单位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用人权利和履行用人义务的能力。用人单位的用人主体资格一般依存于民事主体资格;用人单位的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的范围取决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用人单位的用人需求。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法律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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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二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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