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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诉讼法之民事裁定的概念

来源:中公教育大学生村官考试网      2016-03-25 1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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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乡镇公务员考试。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资料《诉讼法之民事裁定的概念》。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对所发生的程序上应解决的事项,所做的审判职务上的判定,称为裁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可见,裁定适用于解决诉讼程序上发生的事项,目的在于保证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关于诉讼保全和先行给付问题,虽然涉及民事权利和义务,但诉讼保全和先行给付裁定不是对权利义务关系的最后决定,故仍属诉讼程序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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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二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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