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招聘

当前位置:乡镇公务员 > 备考指导 > 公共基础知识 >

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经济法-食品安全标准的效力

来源:中公教育大学生村官考试网      2016-03-21 14:57:26

2016年乡镇公务员考试群 423234668

2016年四川乡镇公务员笔试辅导课程

公共基础知识题库 | 每日一练  | 时政热点


【导语】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乡镇公务员考试。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资料《经济法-食品安全标准的效力》。

食品安全标准,是指国家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而制定的食品的生产经营者、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者以及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在其经营活动中须遵守的强制执行的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可以分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的,并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的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参照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定组织制定的,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效力高于地方标准的效力。地方标准的内容,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但是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

在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制定的作为本企业使用的食品安全标准,该标准须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备案,且只适用于该企业内部,对他人不具有强制力。

》》点击查看更多公共基础知识备考技巧

(责任编辑:二当家)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试题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

———— 课程专区 ————

  • 乡镇公务员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 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手机端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