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四川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诉讼法之民事诉讼期间的种类
来源:中公教育大学生村官考试网 2016-03-17 17:45:07
【导语】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乡镇公务员考试。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资料《诉讼法之民事诉讼期间的种类》。
1.法定期间
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期间。行为主体在法定期间内依法实施的诉讼行为具有法律效力,而不遵守法定期间,行为主体则丧失了进行某种应当在法定期间内进行某种行为的权利,即使进行了该行为,也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比如,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间为15天,超过了该法定期限,当事人即丧失了行使上诉权的机会,即使坚持将上诉状提交给法院,也不产生上诉的法律后果。
法定期间包括绝对不可变期间和相对不可变期间。绝对不可变期间,是指该期间经法律确定,任何机构和人员都不得改变,如上诉期间、申请再审期间、申请执行期间等。相对不可变期间,是指该期间经法律确定后,在通常情况下不可改变,但遇有有关法定事由,法院可对其依法予以变更,如一审的案件审理期间,涉外案件中境外当事人的答辩期间、上诉期间等。
2.指定期间
指定期间,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时遇到的具体情况和案件审理的需要,依职权决定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或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间,如法院指定当事人补正诉状的期间、限定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期间等。指定期间在通常情况下不应任意变更,但如遇有特殊情况,法院可依职权变更原确定的指定期间。
(责任编辑:二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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