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乡镇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宪法的基本原则
来源:中公教育大学生村官考试网 2015-04-07 13:15:40
2015乡镇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唯物主义社会历史观中的社会基本矛盾
在乡镇公务员考试中,公共基础知识也是尤为重要的,今天,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就来为大家系统讲解宪法基本原则的详细内容,以帮助大家更好的掌握知识点。
(一)人民主权原则
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宪法》第2条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二)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是指人之为人的权利,人作为人维持其生存、形成独立人格,保持人的尊严、完善自己的权利。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来说,人权首先是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三)法治原则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其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宪法》第5条规定:“(1)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3)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4)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须予以追究;(5)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四)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是无产阶级政党、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根本的组织原则。
我国《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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