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招聘

当前位置:乡镇公务员 > 备考指导 > 公共基础知识 >

2015乡镇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公民和法人的区别

来源:中公教育大学生村官考试网      2015-03-30 16:37:39

2015乡镇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新民主主义革命基本纲领

2015乡镇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唯物主义社会历史观中的社会基本矛盾

2015乡镇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命令、决定、通报的区别
 

乡镇公务员考试中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即具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它由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具有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下面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就公民与法人的区别来分别进行讨论。

一、公民(自然人)

一国公民指具有该国国籍的自然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公民主体资格集中表现。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包括从事合法行为的能力,而且也包括对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以权利能力为前提的。

《民法通则》根据公民的年龄和精神状态把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二、法人

1.法人的概念及其应具备的条件。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2)有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只有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的社会组织,才能被认定为法人。

2.法人的特征。法人的特征包括:(1)法人是独立的社会组织。(2)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3)法人承担独立的责任。(4)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法人能够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法人的依法设立或登记的事实,终于法人依法撤销或解散的法律事实。

4.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设定民事义务的能力。它与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且它是由法人机关来实现的。

乡镇公务员考试网推荐:

行测备考 | 申论备考 | 专业知识备考公共基础备考 | 面试备考 | 考试热点 | 考试题库

更多考试信息请查看乡镇公务员考试网,了解乡镇公务员考试资讯乡镇公务员考试内容

版权声明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原文地址。

(责任编辑:liyadong)

关键词阅读:

2015乡镇公务员 乡镇公务员 公共基础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试题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

———— 课程专区 ————

  • 乡镇公务员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 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手机端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