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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乡镇公务员公基:刑法-侮辱罪的概念和特征

来源:中公教育大学生村官考试网      2016-05-03 14:3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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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乡镇公务员考试。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资料《刑法-侮辱罪的概念和特征》。

本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1)须有败坏他人名誉的侮辱行为。侮辱,是指对他人予以轻蔑的价值判断的表示。侮辱方式可以分为四种:一是暴力侮辱。这里的暴力不是指杀人、伤害、殴打,而是指使用强力败坏他人的名誉。如扒光男子的衣裤,当众羞辱(强行扒光妇女衣裤的,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使用强力逼迫他人做难堪的动作;强行将粪便塞入他人口中等。二是非暴力的动作侮辱,即用动作表示出对他人轻蔑的价值判断,如和他人握手后立即取出纸巾擦拭,表示对他人的蔑视。三是言词侮辱。表现为使用言词对被害人进行戏弄、诋毁、谩骂,使其当众出丑。四是文字侮辱。即书写、张贴、传阅有损他人名誉的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标语等。(2)侮辱行为须公然进行。所谓“公然”侮辱,是指采用不特定或者多数人可能知悉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公然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如果仅仅面对着被害人进行侮辱,没有第三者在场,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则不构成侮辱罪。另一方面,只要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可能知悉,即使现实上没有知悉,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3)侮辱对象须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须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在大庭广众之中进行无特定对象的谩骂,不构成侮辱罪。死者不能成为本罪的侮辱对象,但如果行为人表面上侮辱死者,实际上是侮辱死者家属的,则应认定为侮辱罪。法人也不能成为本罪对象。

2.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根据刑法规定,只有情节严重的侮辱行为才构成侮辱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以下情况:手段恶劣的,如当众将粪便塞入他人口中等;侮辱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如被害人不堪侮辱自杀的,因受侮辱导致精神失常的;多次实施侮辱行为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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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二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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