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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居住权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张晓晓 2023-06-06 16: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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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是《民法典》新增加的用益物权,因此,最近几年乡镇公务员考试中会偶尔考到。接下来我们就学习一下,希望大家能够掌握。

一、居住权概念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二、现实意义

1、居住权可为“以房养老”提供制度支撑

举例:甲积累积蓄20年,终于在儿子乙结婚时全款购置一套房产,赠与其当做婚房并与之一起居住生活。婚后不久发现儿子赌博成瘾,害怕儿子变卖房产偿还赌债,故与儿子签订书面协议,在该房子上设立居住权直到甲死亡为止,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自此甲对乙所有的房屋享有居住权,用来“以房养老”且该居住权无偿设立。

2、居住权某种程度上可帮助“经济上的弱者”实现居住条件。

举例:甲被确诊癌症晚期后,订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内容载明:“甲死后,甲所有的A市房屋归儿子乙继承,在房屋上为保姆丙设立居住权,由乙负责办理居住权设立登记。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则保姆丙居住权消灭:1、丙死亡;2、丙在A市自购房屋用作住宅。”

第一,甲死亡后,丙对乙的房屋享有居住权;第二,居住权主要用于帮助依靠自身经济条件不能实现居住条件的丙。

三、特征:

1、属于用益物权,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2、以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为客体,只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上设定,故居住权又属于他物权;

3、具有一定专属性,《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4、原则上设立居住权的法律行为属于无偿行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具体内容

1、主体:居住权人仅限于自然人,不包括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2、客体:设立居住权的房屋

3、权能:第一、占有使用权;第二、原则上无收益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遗嘱有特别载明的除外;第三、无转让权,即不可继承或转让。

4、期限:合同或遗嘱中载明的时间,无载明的截止到居住权人死亡时,居住权消灭。

5、方式:合同或者遗嘱。

【试题练习】甲起诉与乙离婚,法院判决离婚,因离婚后,乙生活困难且无住房,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离婚后甲对乙负有提供居住条件的法定义务,因此法院在离婚判决中特别载明:本判决生效时,对甲婚前所有的房屋,乙无偿享有( )权;乙对该房屋的( )权自乙再婚时或者有能力解决居住问题时消灭。

A.居住权

B.所有权

C.使用权

D.用益物权

【中公解析】A。解析:根据《民法典》第229条,乙对甲所有的房屋取得居住权,且无须为乙办理居住权设立登记,自离婚判决生效时,乙取得该房屋的居住权。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

通过此题可知,居住权这一考点出题的点不仅在于它的特征和要件,还包括它的现实意义。将这些理解记忆搞清楚便能够做对相关题目,得到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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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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