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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人格权之肖像权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邹春宇 2022-10-18 15:3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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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1月1日,新中国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开始实施,至今已经有一年多的时间,那么关于《民法典》中关于肖像权的相关内容你又了解多少呢?今天中公教育带你走进《民法典》人格权之肖像权。

一、什么是肖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中,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由此我们就会知道,肖像并不是指自然人身体本身,而是外部形象的一种再现,而这种外部形象是可以被社会一般公众识别的。这才是《民法典》中所涉及的肖像。仔细阅读会发现《民法典》中肖像权所保护的范围相比较之前而言范围是有区别的,之前肖像权的保护范围仅限面部形象,但是《民法典》中的肖像权的保护范围则更大。即不限于“面部形象”,亦可以是其他被识别的特定自然人的外部形象。而且要注意的是,肖像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是不享有肖像权的。

二、肖像权的内容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我们整理出了肖像权的具体内容:第一,即现再现个人形象的权利;第二,决定是否把制作的肖像公之于众;第三,决定是否把肖像用于从事特定活动;第四,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的肖像实施丑化、污损等行为。“自用权”不是肖像权的重点,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肖像权人可以自由地使用自己肖像;所以肖像权的关键在于“禁止”,即除非一些特定的情况下,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随意使用他人的肖像。

三、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对于肖像权的合理使用,有如下理解:

1.基于科研和教育目的,在一定程度上使用他人的肖像,如为了医学实验、法医学教学在课堂上向学员展示病人的肖像,不构成侵害病人的肖像权。

2.在新闻报道当中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使观众了解、认识到事实等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不构成侵害被曝光者的肖像权。但如果新闻报道内容失实,可能会侵害被曝光者名誉权或者隐私权。

3.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不会侵犯到相关人员的肖像。如公安机关在通缉令上使用犯罪嫌疑人的肖像。

4.而为展示特定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肖像权人的肖像之所以属于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范围,是因为公民参与这一类的活动,其实就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处分了自己的肖像权,那么对于肖像权的使用就不会侵犯其的肖像权。

【试题练习】(多选)下列当中属于侵犯自然人的肖像权的是( )

A.未经许可,邹某把某知名主持人的照片用作广告宣传

B.警方发布通缉令使用某嫌疑犯照片

C.赵某把王某的照片当做飞镖靶子练习飞镖

D.公民赵某在李某家中偷偷安装摄像头用来监视李某

【中公答案】AC。

【中公解析】:A项正确。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邹某未经许可将主持人广告用于宣传。

B项错误,发布通缉令属于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C项正确,把照片当作靶子练习属于对王某肖像的污损。

D项错误,赵某安装摄像头侵犯的是李某的隐私权。

故正确答案为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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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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