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刑事责任年龄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谢忱 2023-04-06 10: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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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刑事责任年龄做了修改,在乡镇公务员考试中刑法的年龄一直是重点内容,接下来我们就修正案修改的内容进行学习,希望大家能够掌握。
一、第十七条第一款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做判断题时大家要注意一些细节问题,虽然投毒罪在修正案(三)已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但修正案(三)当时并未对本条进行修改,直到本次刑法修正案(十一)才将第十七条第一款的投毒罪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二、第十七条第二款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该条款是修正案(十一)完全新增的内容,大家务必注意。这里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指的是行为而不是罪名,其次做题时不要被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等用语迷惑。例如13岁的甲实施强奸情节恶劣是否担责?答案是不担责,很多同学认为情节恶劣要担责,但首先应注意情节恶劣的前提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所以在做题时首先判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试题练习】(单选)下列行为中构成犯罪的是
A.张某,20岁,遇人抢劫奋起反击,将对方打成重伤
B.王某,30岁,为了躲避仇人追杀,抢了路人的摩托车逃跑
C.刘某,13岁,盗窃价值人民币50万元的财物
D.赵某,30岁,醉酒驾车撞死路人
【中公答案】D。解析: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A项属于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B项属于紧急避险。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C项不属于该类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13岁的刘某不对盗窃负刑事责任。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故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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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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