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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刑法的基本原则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2019-12-16 10:20:49

【导语】2020年乡镇公务员考试已经开始进入备考期,公共基础知识多而杂的知识点让很多考生很盲然;因此,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特意为大家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备考资料,请广大考生关注乡镇公务员考试网,及时查看乡镇公务员备考资料,包括备考指导考试题库等信息。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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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之《刑法的基本原则》,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乡镇公务员考试。

在公职类考试中,刑法是常考的一个部门法,而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我们学习刑法的基础。刑法的基本原则有三个,分别是: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接下来我们就全面学习一下刑法基本原则的相关知识点。

一、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也就是说,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犯罪(即犯罪法定),对犯罪应当如何处罚(即刑罚法定),都必须由刑法预先明文规定,对于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比如,甲是机械厂职工,与女工乙在同一车间上班,两人有不正当的关系,但两人都已结婚,也不想离婚。两人的奸情后来被乙的丈夫发现,并向法院告发。法院审理,以通奸罪判处甲有期徒刑一年。本案中法院的做法就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因为刑法并未规定通奸构成犯罪。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没有法外特权。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罪责刑相适应是指重罪重责重刑,轻罪轻责轻刑,罪责刑相称,罚当其罪。

比如,甲和乙一起行窃,共窃取了价值数万元的财物,经销赃后,赃款由二人平分。但甲在行窃中,瞒着乙偷偷地把一个价值三万元的戒指装入口袋,据为己有。案子最后被公安机关侦破,法院判决甲有期徒刑5年,而判处乙有期徒刑3年。甲的犯罪情节比乙恶劣,判刑就比乙重,这就是罪责刑相适应的体现。

这部分的知识点在题目中可能直接考查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也可能考查某个案件体现了刑法的哪一个原则,因此我们不仅要从宏观上记住这三个原则,还要理解每个原则的具体含义。

例题分析:

(单选)1、下列不属于我国刑法基本原则的是()

A.罪刑法定原则

B.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C.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D.疑罪从无原则

【答案】D。解析: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ABC均属于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D项疑罪从无不属于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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