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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备考:正确认识犯罪中止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2019-04-10 19:4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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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属于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之一,在刑法的内容中属于一个考频较高的内容,但是有很多考生无法正确的做出判断。那到底什么是犯罪中止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

从概念中可以看出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停止或放弃犯罪;二是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为了更好的把握犯罪中止这一概念,我们还需要掌握犯罪中止有哪些特征。

(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再次,中止犯罪的决意必须是完全的、无条件的、彻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条件的或暂时的。中止犯罪的主观原因,有的是惧怕受到刑罚的惩罚;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劝说而改变了原来的犯罪意图;有的是良心发现,幡然悔悟,改变了自己的犯罪意图;有的则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转而防止犯罪结果的出现。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

(二)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第一,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第二,中止行为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第三,中止行为以不发生犯罪结果为成立条件,但这种结果,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和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

(三)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不在这些过程之内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行为。

(四)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中止的行为,但是危害结果还是产生,不构成犯罪的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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