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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乡镇公务员公基备考: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来源:中公教育大学生村官考试网      2018-04-24 10:4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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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以下是乡镇公务员考试网为大家整理的公基备考“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更多内容敬请关注中公教育乡镇公务员考试网公基备考栏目

民法是考试中很重要的一部分,今年又正式施行了《民法总则》,所以对于《民法总则》中的一些修改了的内容要加以重视,其中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就是很重要的一部分,希望广大考生给予重视,并能够熟练掌握,同时通过相应的练习题来检验自己的掌握水平。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2、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3、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即自然人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以自然人年龄和精神状态为标准,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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