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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乡镇公务员公基:民法-荣誉权的取得

来源:中公教育大学生村官考试网      2016-04-28 13:5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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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乡镇公务员考试。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资料《民法-荣誉权的取得》。

荣誉权的取得可以有多种原因,如因为对科学技术事业作出杰出贡献被授予国家荣誉称号,根据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规定,国务院设立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获得上述奖项也即意味着获得了相应的荣誉称号。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对于作出显著成绩的职工可以授予先进工作(生产)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根据教师法、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兵役法、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对于在各自岗位上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公务员、法官、检察官、军人、警察均可授予荣誉称号。我国民法通则第102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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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二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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